原标题:走近冬奥|履行四项职能,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专访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部长李富莹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记者苏斌、林德韧、倪宏)2021年底,记者采访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部长李富莹时,她的办公桌上摆放着厚厚一摞文件。“大家可能会觉得赛事很快就要举办了,事情不应该那么多了,各种工作应该差不多了。我原来也有这样的误解,但到年底我们梳理一年的工作时发现,即使快到赛时了,其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刚才梳理了一下,我们2021年就审核了将近2000份合同。”说起法律事务部的日常工作,李富莹感慨良多。
2017年5月成立的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共有21名工作人员,是北京冬奥组委人员较少的团队。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责部门,法律事务部正与北京冬奥组委其他部门一道,为向世界呈现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项职能:服务决策、法务协调、法务审核、权益保护
李富莹介绍说,法律事务部在冬奥筹办过程中承担服务决策、法务协调、法务审核以及权益保护四项职能。
第一,法律事务部作为北京冬奥组委内部的决策咨询部门,为冬奥组委涉法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其他法律服务支持。第二,法律事务部作为法务协调部门,会代表北京冬奥组委参与对外谈判,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第三,法律事务部作为法务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冬奥组委内部的合规性管理的制度建设,同时归口管理、审核以冬奥组委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第四,法律事务部作为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构建对涉冬奥组委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同时,落实《主办城市合同》以及申办时对外承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任务,配合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
李富莹认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与其他领域知识产权有共性的地方,也有特殊的地方。
这首先体现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相对固定,通常就是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等。其次,国际奥委会在整个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中具有绝对的、充分的话语权。“它首先创造了一个奥林匹克财产的概念。奥林匹克规则讲,凡是与奥运会相关的各种活动,包括财产,包括权利,包括权益,都是国际奥委会的,无论过去、现在与未来。”第三个特点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工作伴随着冬奥会、冬残奥会始终。
李富莹表示,北京冬奥组委作为权利人,在发现有关侵权线索后,通常会先跟相关当事人进行一些初步的交涉。冬奥组委的市场开发部和法律事务部都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职能。如果遇到企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情况,通常市场开发部会先期出面处理;如果是在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法律事务部会出面处理。
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在2002年就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国务院于2018年6月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李富莹介绍说,新修订《条例》最重要的修改,就是扩大了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除了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客体外,将仅限于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以及2008年奥运会的相关标志扩大到所有在中国境内举办奥运会的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相关标志。第二个方面是明确了对隐性营销的立法规制。第三是适应我国“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备案程序做了相应调整,由过去的备案改成了公告。第四是本着“两个奥运同样精彩”的理念,对冬残奥会标志的保护参照对冬奥会标志的保护标准实施保护。此外,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修改,在《条例》中加大了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概括起来就是保护范围、保护客体更加全面,保护方式更加便捷,保护力度也更大。”她说。
在李富莹看来,《条例》修订标志着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也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我们也全面地兑现了申奥承诺,展示了我们国家守规则、负责任、敢担当的大国形象。”李富莹说,“当然我们这种修改也顺应了全世界范围内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的这一趋势。”
平衡好保护赞助企业权益与宣传奥林匹克精神的关系
“作为法律事务部,我们总的目标是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法依规地履行和兑现我们的承诺,同时落实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在相关规则方面的要求。”李富莹说。
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法律事务部涉及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赞助企业等多方的沟通协作,在此过程中也有不少事给李富莹留下了深刻印象。
“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构建的规则体系非常严密,核心理念就是维护奥林匹克财产的纯洁性和独特价值。”李富莹表示,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作为世界上最盛大的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它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敏感性非常高。
2021年4月1日,运动员在冰壶项目测试活动中。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 摄
国际奥委会始终坚持“场馆清洁”原则,要求奥运期间所有比赛场馆都要对商业广告进行最大限度的“清洁”,目的是保持奥林匹克运动的独立性。在前段时间进行“清洁场馆”检查时,李富莹注意到一家赞助企业的权利保护意识非常强,“但凡能够符合一定的、初步的条件,能够有商业展示的空间,这家企业都第一时间地落实其相关权益的展示。”
一方面要保护赞助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宣传推广奥林匹克运动时对标志使用的合理需求,如何平衡好这两者的关系,是实践过程中李富莹和法律事务部常常面临的困惑。
“实践中,我们区分为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李富莹说,企业是商业主体,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则,只有进入到市场开发体系的赞助企业,才有可能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回应社会的参与热情,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活动传播奥林匹克精神产生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标志的需要,就把它纳入非商业使用的范畴来规制。
李富莹说,法律事务部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清洁场馆”工作,还要在赛时防范和打击侵权盗播,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等。
“对于票务、志愿者、注册、住宿等领域,我们都制定了相应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政策,也会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力度,希望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能够做得更好。”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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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悦姗、苏斌、郑道锦、刘愉麒(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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